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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财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虎与郑光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虎,郑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财保34-1号申请人赵虎。被申请人郑光明。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鲁1424财保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情需要,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