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财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虎与郑光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虎,郑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财保34-1号申请人赵虎。被申请人郑光明。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鲁1424财保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情需要,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