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3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文红与李炳臣、李继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红,李炳臣,李继军,崔晓光,田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240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红。被执行人:李炳臣。被执行人:李继军。被执行人:崔晓光。被执行人:田林林。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寿稻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文红于2015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稻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洪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