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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文红与李炳臣、李继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红,李炳臣,李继军,崔晓光,田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240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红。被执行人:李炳臣。被执行人:李继军。被执行人:崔晓光。被执行人:田林林。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寿稻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文红于2015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稻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洪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