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陈耀楷与雷必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楷,雷必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陈耀楷。被执行人���必贵,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五一西路21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所有权属陈耀楷,陈耀楷可持本裁定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