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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与胡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26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代表人诸斌。被执行人胡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胡波[(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0004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因吸毒收监,已查封其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逸嘉新园48幢263号402室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268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有锋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