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帅与杜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帅,杜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周帅,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2207241992********,汉族,大庆洲际贵金属交易中心员工,住大庆市石油资讯中心*号门。被执行人杜少波,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51976********,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晚报大街工商招待所***室。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