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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慧与被执行人方大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方大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752号申请执行人刘慧。被执行人方大祥。申请执行人刘慧与被执行人方大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275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成执行员 黄 浩执行员 杜道靖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