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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67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刘铁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铁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67070号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2号楼408号。法定代表人侯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婧,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若男,女,1992年8月5日出生。被告刘铁嵩,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北京嵩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刘铁嵩(以下称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吴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婧、姜若男,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9日,我公司和北京昆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和物业)签订了《供暖系统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了2009-2010及2010-2011两个年度供暖季由我公司负责美然动力街区的供暖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向该小区业主收取该年度相关费用。后我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向美然动力街区全部业主提供了合同约定的供暖服务,但包括被告在内的部分业主未向原告交纳相关服务费用。昆和物业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且其余2006-2009三个供暖季为该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而被告并未向昆和物业交纳此三个供暖季的供暖费。被告系该小区x房屋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业主,该房屋的面积为46.31平方米,其享受了我公司和昆和物业提供的供暖服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每平米30元之规定,2006-2011共5个年度的供暖费共计6946.5元。我公司认为,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供暖服务后,有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我公司交纳供暖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要求被告支付2006-2011年度的供暖费共计6946.5元。被告辩称:2006-2008年度我交过,2008年我的房屋被水泡了,我和物业协商未果,就没有缴纳。2011年之后我都交了。经审理查明:被告是涉案房屋业主,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6.31平方米。2009年10月19日,昆和物业(甲方)和原告(乙方)签订《供暖系统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甲方将美然动力街区冬季供暖收费及锅炉房设备设施的运行、保养、维修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该小区供热面积为22.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7.6万平方米,底商为4.5万平方米合同期为5个采暖期,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2011供暖季为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经询,原告称在2006-2009供暖季,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的公司系昆和物业,在2011供暖季之后,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的公司为北京三英合利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月17日,昆和物业为原告出具《代收证明》,内容为现北京昆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向美然动力街区小区业主收取2006至2009年度共三个供暖季拖欠的供暖费用。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其2011年度之后的供暖费发票及收据,称因为供暖温度在2011年之后达标,所以其交纳了供暖费,原告称该证据和本案无关。原告另提交昆和物业张贴的通知,以证明相关单位对物业费进行了催缴。以上事实,有《供暖系统委托管理合同》、供暖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供暖费系供暖单位赖以生存和持续提供供暖服务的资金来源,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供暖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涉案房屋由原告负责供暖,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供暖关系,被告应当缴纳供暖费。昆和物业为于2006-2009供暖季为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亦应当缴纳此段期间的供暖费用,现昆和物业委托原告收取此段期间的供暖费,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虽称其供暖不热,但并未就此举证,故被告该辩解,本院难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铁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支付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〇〇六至二〇一一年度的供暖费六千九百四十六元五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铁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淼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