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正阳,阳登蓉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登蓉,张正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655号原告阳登蓉,女,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英,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正阳,男,汉族,1990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委托代理人陈志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阳登蓉、张正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且被保险人张爱明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的住所地也不是重庆市开县,故开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阳登蓉答辩称,张爱明经常居住地为开县,开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爱明生前的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开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此应以张爱明的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为其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张爱明的住所地不在重庆市开县,故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保险人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关于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曼捷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人民陪审员 吴兴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