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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群与被执行人天津宜德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群,天津宜德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群。被执行人天津宜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1015号。法定代表人霍春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建群与天津宜德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泰达公证处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津泰达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宜德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500万元及利息1120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本金日止按月息1.8%计算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宜德酒店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123796元、公证费90900元和其他费用100000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宜德酒店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李建晖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