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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秀香与刘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香,刘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648号原告张秀香,女,生于1951年1月5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刘传波,男,生于1970年12月7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香与被告刘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