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西雪梅与西五爱、王志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雪梅,西五爱,王志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371号原告西雪梅,农民。被告西五爱,农民。被告王志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雪梅与被告西四爱、王志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木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日书记员 赵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