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姚付民与李楠楠、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付民,李楠楠,马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654号原告姚付民,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被告李楠楠,男,31岁,汉族,开鲁县房产局职工,住开鲁县。被告马亮,男,32岁,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原告姚付民与被告李楠楠、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繁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付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楠楠、马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付民诉称,2015年4月15日,被告李楠楠因生活需要从原告处借款25,0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0‰计息,2015年10月15日还款,被告马亮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此款到期后,经我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自2015年4月15日始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李楠楠、马亮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从姚付民处借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人民币25,000.00元,利息2分,借款日期2015年4月15日,还款期限2015年10月15日,借款人李楠楠(并捺印),连带责任人马亮。此款到期后,二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原告向本庭提供的借据一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楠楠作为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马亮应按约定的保证方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楠楠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姚付民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二、被告李楠楠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姚付民自2015年4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马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被告李楠楠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被告马亮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繁颖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庆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