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赵新宇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宇,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344号原告赵新宇。被告王斌。原告赵新宇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雪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