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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赵新宇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宇,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344号原告赵新宇。被告王斌。原告赵新宇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雪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