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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尹延龙与被执行人董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延龙,海地华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105号申请人尹延龙,男,生于1963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海地华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炜,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董炜,男,生于1968年6月,汉族,住方城县。申请人尹延龙与被执行人海地华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尹延龙向本院提出异地执行申请,要求将本案委托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此案被执行人财产在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辖区,此案由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方便、妥当。遂于2016年1月27日将本案移送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执行。现该院已接受委托并立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10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