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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高大朝与张北方、郑州市万谷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大朝,张北方,郑州市万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3362号申请执行人高大朝。被执行人张北方。被执行人郑州市万谷机械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大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北方、郑州市万谷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北方、郑州市万谷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