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爱娣、佛山市构美摄影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娣,佛山市构美摄影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1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娣,女,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构美摄影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杨凤姣。上诉人李爱娣因与上诉人佛山市构美摄影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构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爱娣的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上诉人李爱娣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1.原审法院仅因为李爱娣仲裁开庭当天生病不能去开庭就判定李爱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能参加仲裁庭审。如果不是因为李爱娣当天生病绝对不会不去开庭,因为李爱娣非常希望能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绝对不会撤回仲裁申请,更不会放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法院能体会劳动者付出了血汗争取的工资却被老板拒发的心情,李爱娣基本每天上班不管天气寒冷还是下雨,都穿着高跟鞋在去客户的路上奔走几个小时,走得脚都起水泡,然后结茧,如此循环着。结果,换来的是无良老板拖欠李爱娣的血汗钱。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而禅城区人民法院未过举证期限就已出裁定书,致使李爱娣不能举证。二、李爱娣于2014年9月22日开始至2015年3月7日一直在构美公司从事业务员一职,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李爱娣在构美公司工作至2015年3月7日,构美公司从未给李爱娣缴纳过社会保险,同时也未与李爱娣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李爱娣多次要求构美公司给予缴纳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构美公司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并且拖欠李爱娣12月份至3月份的工资和提成一直未支付,迫于无奈,李爱娣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侵犯而选择辞职。李爱娣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构美摄影公司却一直未给李爱娣缴纳社会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李爱娣在工作期间切实履行了劳动关系的职责义务,工作中勤勤恳恳,努力完成构美公司的各项工作任务,但构美公司招用李爱娣之日起安排李爱娣星期六上班,没有支付任何加班工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上诉请求:一、撤销(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裁定并改判:1.改判李爱娣与构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2.改判确认双方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3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3.改判构美公司支付李爱娣在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3月7日的加班费10055.34元(9月、10月、11月、12月、1月、2月、3月:21天×124.14元/天×200%=5213.88元;10月、1月、2月:13天×124.14元/天×300%=4841.46元);4、改判构美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提成共计11340元,包括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3月份的工资10800元和提成540元;5.改判构美公司依法支付未与李爱娣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800元(2700×7×200%=37800元);6、改判构美公司依法支付李爱娣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2700元;7、改判构美公司依法支付逾期未支付部分的劳动报酬的赔偿金11340元(11340×100%=11340元)。以上合计:73235.34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构美公司负担。被上诉人构美公司答辩称,构美公司在仲裁阶段接到开庭传票后委托律师出庭应诉,但李爱娣未到庭应诉。庭审时间过去十五分钟时,仲裁员打电话给李爱娣询问情况,李爱娣称忘记了要开庭,当时根本没有提到任何特殊事由,仲裁员询问构美公司意见,构美公司同意继续等待十分钟,但是直到庭审时间过去将近半小时,李爱娣仍然未到庭,仲裁委因此按撤诉处理。后李爱娣又到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驳回后上诉。虽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仲裁及起诉的权利,但法律同时也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程序作出了限制和规定。李爱娣就本案已经丧失请求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的权利,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请。上诉人李爱娣在二审期间提交一份诊断证明,以证明其在劳动仲裁开庭的时间生病,当天没有参加仲裁开庭有正当事由。本院对李爱娣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在本案论述部分一并阐述。被上诉人构美公司在二审阶段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举证及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问题综合分析认定如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本案中,李爱娣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后,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其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李爱娣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劳动仲裁的相关程序规定,应当适用。李爱娣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经审查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爱娣称是因身体不舒服,且上班太忙,导致忘了前去参加庭审,即是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仲裁庭审,该情形不具备不到庭的正当理由,故应驳回李爱娣的起诉。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爱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一六年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