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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准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准大发电厂与白雁冰、王周勤、徐连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准大发电厂,白雁冰,王周勤,徐连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准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准大发电厂。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大饭铺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9715589-3。负责人安志贤,该发电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段炼,该发电厂职员。被告白雁冰,男,汉族,现住山西省兴县。被告王周勤,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徐连云,女,1968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准大发电厂(以下简称内蒙古能源公司准大发电厂)诉被告白雁冰、王周勤、徐连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宽斌、代理审判员王捷、人民陪审员李婷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公司准大发电厂的委托代理人段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雁冰、王周勤、徐连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内蒙古能源公司准大发电厂诉称,原告在不知被告白雁冰、王周勤、徐连云三人已被辞退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29日分别将工资4470元、3150元、1800元打入三人账户中。后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三被告拒绝返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白雁冰返还3150元、王周勤返还4470元、徐连云返还1800元,并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白雁冰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被告王周勤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被告徐连云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白雁冰、王周勤于2015年5月18日、2015年5月22日分别被原告内蒙古能源公司准大发电厂辞退,被告徐连云于2015年5月7日离职。原告内蒙古能源公司准大发电厂于2015年7月29日分别向被告王周勤、白雁冰、徐连云的银行卡(王周勤6217000520001018341、白雁冰6217000520001017921、徐连云6217000520000977232)内汇入6月份工资3150元、4470元、1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能够证实。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虽然原告内蒙古能源公司准大发电厂向被告王周勤、白雁冰、徐连云支付了(王周勤6217000520001018341、白雁冰6217000520001017921、徐连云6217000520000977232)6月份工资3150元、4470元、1800元,但被告王周勤、白雁冰已在2015年5月18日、2015年5月22日分别被原告内蒙古能源公司准大发电厂辞退、被告徐连云从2015年5月7日已自动离职,三被告收到的6月份工资应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于原告内蒙古能源公司准大发电厂。被告王周勤、白雁冰、徐连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内蒙古能源公司准大发电厂主张的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周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准大发电厂3150元;二、被告白雁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准大发电厂4470元;三、被告徐连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准大发电厂1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被告王周勤、白雁冰、徐连云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直接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宽斌代理审判员  王 捷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海燕附本案援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