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景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景泉,张文伟,尚进,李金民,牛建民,李平,兰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景泉。被执行人:张文伟。被执行人:尚进。被执行人:李金民。被执行人:牛建民。被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兰瑜。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景泉、张文伟、尚进、李金民、牛建民、李平、兰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垦胜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景泉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124元、利息8889.30元及新生利息,被执行人、张文伟、尚进、李金民、牛建民、李平、兰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李景泉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新生、张丙英、周新安、杨平江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存款情况,除冻结尚进、李平、兰瑜在银行的帐户存款外,其余均未查到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垦胜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崔永岭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