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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6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蔡登泽与北京喜洁盈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债权通用裁定模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登泽,北京喜洁盈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057号申请执行人蔡登泽,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喜洁盈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94746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三槐堂村村委会东500米。法定代表人张宏艳,总经理。蔡登泽与被告北京喜洁盈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洁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13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蔡登泽于2015年11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洗洁盈公司给付货款及诉讼费等共计115605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洗洁盈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询,被执行人洗洁盈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洗洁盈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蔡登泽申请执行的1156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洗洁盈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13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井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