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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字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史月玲与镇江市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月玲,镇江市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字911号原告史月玲。委托代理人夏家海,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438号。法定代表人王叩梅。被告江苏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99-8号。法定代表人王叩梅。被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4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月玲与被告镇江市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月玲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月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史月玲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习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