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召法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强,张占省,贺德俊,王云岗,芦帅,蒋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恢字第18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强,男,生于1970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占省,男,生于1969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贺德俊,男,生于1974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云岗,男,生于1971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芦帅,男,生于1988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蒋小兵,男,生于1991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南召民商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强已履行借款30万元。余款双方已达成分批还款计划,并正在履行中,现暂无需法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恢字第1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