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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德君与钟艳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79号原告:赵某某,男,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钟某某,女,住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君诉被告钟艳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