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德君与钟艳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79号原告:赵某某,男,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钟某某,女,住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君诉被告钟艳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