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畅与大庆市服装一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畅,大庆市服装一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孙畅。被执行人大庆市服装一厂。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会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2月15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会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