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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畅与大庆市服装一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畅,大庆市服装一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孙畅。被执行人大庆市服装一厂。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会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2月15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会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