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高坝信用社与秦加来、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秦加来,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272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楼庄村。负责人杨国,该支行行长。被告秦加来。被告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号。法定代理人田克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斌,系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被告秦加来、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负责人杨国、被告秦加来、武威市玲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秦加来于2013年12月15日因建筑安装向原告借款16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按季结息,利率(年息)13.3%,按季结息;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4日。贷款到期后,被告秦加来偿还4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120万元,二被告又与原告办理一年的贷款展期,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4日。展期到期后,被告玲珑房地产公司偿还了38万元,剩余贷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原告无奈遂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被告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秦加来向原告贷款160万元,被告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担保承诺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被告秦加来承诺担保的事实;3、借据一张,证明被告秦加来向原告借款的事实;4、展期通知单、被告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担保决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秦加来向原告贷款展期一年,被告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秦加来辩称,贷款事实清楚,现被告无力偿还。被告秦加来未提交证据支持其辩解。被告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贷款事实清楚,被告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秦加来作为借款人首先偿还贷款,被告秦加来的财产应先行抵押、拍卖;被告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被告秦加来财产不足以偿债时,再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证据支持其辩解。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经二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被告秦加来于2013年12月15日因建筑安装向原告借款16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按季结息,利率(年息)13.3%,按季结息;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4日。贷款到期后,被告秦加来偿还4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120万元,二被告又与原告办理一年的贷款展期,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4日。展期到期后,被告玲珑房地产公司偿还了38万元,剩余贷款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现原告无奈遂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秦加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被告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秦加来、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约定也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受该合同的约束。其次,担保人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秦加来偿还贷款本金82元及利息,被告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加来偿还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息随本请;被告武威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案件受理费12080元,减半收取6040元,由被告秦加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