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姜科家与青岛胶州市三阳棉织有限公司、青岛凯龙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崔学海、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科家,青岛胶州市三阳棉织有限公司,青岛凯龙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崔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姜科家,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胶州市三阳棉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凯龙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被执行人崔学海,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姜科家与被执行人青岛胶州市三阳棉织有限公司、青岛凯龙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崔学海、买卖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1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怀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