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李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李享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30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振华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张风臣,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公东,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万业,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享。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为与被告李享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送达,查明此处并不是被告居住地,后原告亦未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故依法应当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洪波人民陪审员 徐洪竹人民陪审员 史秀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