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30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芦智勇关于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智勇,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芦智勇,男,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世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芦智勇诉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永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