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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740号原告:江某,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江集镇。被告:王某,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江某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海燕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