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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巴州住房公基金管理中心与阿孜古丽·吾甫尔、阿布都热合曼·吾甫尔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州住房公基金管理中心,阿孜古丽·吾甫尔,阿布都热合曼·吾甫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巴州住房公基金管理中心,地址:金色时代广场3楼。被执行人:阿孜古丽·吾甫尔,女,维吾尔族。被执行人:阿布都热合曼·吾甫尔,男,维吾尔族。关于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阿孜古丽·吾甫尔等2人借款纠纷一案,巴音公证处于2015年11月9日出的(2015)库巴音证字第7654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2015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8726.4执行费2730.9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巴音证字第7654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违反和解,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艾尼瓦.卡德审判员 库热西.艾山审判员 杨  新  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亚森江.肉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