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良成申请执行徐化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成,徐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83号申请执行人王良成,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市民,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路市人防办。被执行人徐化友,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徐楼行政村徐楼自然村***号。申请执行人王良成申请执行徐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化友银行存款1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