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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良成申请执行徐化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成,徐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83号申请执行人王良成,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市民,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路市人防办。被执行人徐化友,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徐楼行政村徐楼自然村***号。申请执行人王良成申请执行徐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化友银行存款1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