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陆朝慧与喻光军、葛铭沣、喻光根、巴州百洁恒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朝慧,喻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68号申请人陆朝慧,女,汉族,一九五一年九月十四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喻光军,男,一九六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葛铭沣,女,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出生,住库尔勒市喻光根,男,汉族,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出生,住库市巴州百洁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陆朝慧与被执行人喻光军、葛铭沣、喻光根、巴州百洁恒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公证处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新库经证字第4084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2832189.8元,执行费307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葛铭沣名下位于库市建设路辖区石化大道58号千城梨香水韵34-1-201室的房产手续及喻光根名下位于石化大道华夏名门26-2-201室的房屋手续,剩余案件款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新库经证字第408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832189.8元。审判员 胡新安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书记员 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