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德龙与赵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龙,赵培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37号原告李德龙。被告赵培涛。原告李德龙与被告赵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本院于2016年3月7日限原告7日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或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德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学亮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振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