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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德龙与赵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龙,赵培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37号原告李德龙。被告赵培涛。原告李德龙与被告赵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本院于2016年3月7日限原告7日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或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德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学亮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振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