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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良顺与杨春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良顺,杨春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赵良顺,农民。被执行人:杨春君,农民。申请执行人赵良顺与被执行人杨春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7.32万元,执行费1113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  海  峰审判员 马  福  然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术清(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