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杨震与潘秀秀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震,潘秀秀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927号原告:杨震,男,生于1987年2月15日,汉族,现役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3038部队副营职参谋,上尉军衔,原籍章丘市刁镇北芽村。身份证:370181198702151772。委托代理人左秀苓,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秀秀,女,生于1986年10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370181198610211723。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震与被告潘秀秀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震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震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记录时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