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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杨震与潘秀秀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震,潘秀秀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927号原告:杨震,男,生于1987年2月15日,汉族,现役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3038部队副营职参谋,上尉军衔,原籍章丘市刁镇北芽村。身份证:370181198702151772。委托代理人左秀苓,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秀秀,女,生于1986年10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370181198610211723。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震与被告潘秀秀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震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震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记录时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