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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二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湖南贤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贤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563号原告湖南贤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路818号长城华都2210-2212。法定代表人蔡镇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丽菊,系湖南贤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被告岳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东路1322号。法定代表人冯好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双云,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贤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恩物业)与被告岳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安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贤恩物业的委托代理人钟丽菊、被告康安物业的法定代表人冯好武及委托代理人汪双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31日,原告贤恩物业就金桥花园物业退场移交事宜协同金桥花园业委会与被告康安物业协商,约定康安物业应支付给贤恩物业物业费20万元、电梯年检费4200元、电费73538.62元、水费1170.47元,以上费用共计274709元。之后被告康安物业共支付原告各项费用18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退场物业费打包款92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金桥花园物业移交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拟证明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由被告向原告分三次支付物业费打包款20万元、支付电梯年检费4200元;证据二、物业费收费明细,拟证明被告已支付原告物业费15万元,尚欠5万元;证据三、水电移交明细表及水电费收款收据,拟证明原告移交被告电费总额73538.62元、水费总额18492.62元,总计92031.24元,被告已支付原告水电费3万元,扣除原告应交自来水公司水费17322元,被告尚欠原告水电费44709.24元;证据四、《协调会议纪要》,拟证明被告同意在2015年4月10日前支付原告3万元,余款在2015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但其中原告应承担协商费用10419元。被告康安物业辩称,被答辩人提供的《会议��要》不能单独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答辩人的款项早己结清,业主委员会证实被答辩人遗失业主水泵、电瓶、可视门铃等,被答辩人应返还答辩人19956.2元。综上,被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康安物业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业主委员会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向业主委员会支付18万元,再由业主委员会支付给了原告;证据二、金桥花园移交装修押金明细表,拟证明原告应当返还装修押金15000元;证据三、电梯广告费收款收据,拟证明原告收取2014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广告费3000元,2015后1月1日被告进场,所以原告应当返还1900元;证据四、自来水公司发票,拟证明被告向自来水公司替原告缴纳税费17322.15元;证据五、垃圾清运费,拟证明被告替原告缴纳垃��清运费3000元;证据六、金桥花园移交费用误差表,拟证明原告在移交过程中多收取业主水电费、物业14150.2元;证据七、空置房欠费明细,拟证明原告多收取物业费24127.09元;证据八、授权委托书、报价单、收据,拟证明业主委员会证实原告遗失业主水泵价格为19678元;遗失电瓶价格4400元,遗失备用电源价格13900元,内墙和过道维修费2750元,以上款项合计40728元;证据九、证明及空置房门禁分机明细,拟证明原告在空置房可视门铃及钥匙移交过程中,应承担19960元费用。被告康安物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协议权利义务不对等,会议纪要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也没有生效要件;证据二无异议;证据三的真实性有异议,水电费有1万元的误差;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与会人员并未全部签字。原告贤恩物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中装修押金的6000元己退还业主,余下的9000元在第二次开协调会时原告己明确在10419元中承担了;证据三的广告费应该由广告公司退还;证据四无异议,但该费用在被告应付费用中核减了;证据五在3月25日的协调会原告已经承担了部分垃圾清运费,原告不应再承担费用;证据六、七应根据会议纪要确定;证据八不予认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该费用不能由原告承担;证据九原告没有多收取可视门铃的费用。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会议纪要加盖了金桥花园业主委员会以及贤恩物业的公章,被告康安物业法定代表人冯好武在该会议纪工上签名,本院依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原、被告分别安排相关人员在移交表中签名确认,本院依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告提交的证据四是在岳阳市物业办负责人杨金松主持下进行的,原、被告均在会议纪要上加盖了公章,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原告无异议,本院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二,双方在2015年3月25日的协调会议纪要之金桥花园管理移交协调情况登记表中己明确由原告返还其中的9000元,本院确认由原告承担9000元的事实;被告提交的证据三、四、五、六、七、八、九分别在两次协调会上有过协商,本院将结合协调会的内容分析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贤恩物业与金桥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服务合同到期后,经金桥花园业主委员会重新招标,由被告康安物业中标。2014年12月31日,原告贤恩物业、被告康安物业以及金桥花园业委会就金桥花园物业退场移交事宜召开协调会,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一条载明:1、物业费欠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空置房物业费,另一部分为住户欠费。空置房物业费共295444元,按欠费总额的5.325折打包(折后金额为157323元);住户欠费142228元,按欠费总额的3折打包(折后金额42668元),上述两部分欠费总额为20万元,由新的物业公司分三次付给贤恩物业,第一次在移交前按折后总额的二分之一支付10万元;第二次在2015年1月16日前支付5万元;余额5万元在2015年3月10日前付清,贤恩物业对欠费数据准确性负责,如有误差,按折扣价处理。2、水电费按实际抄表数据核对无误后,由新物业公司当日一次性全额支付给贤恩物业。2014年12月,原、被��核对水费总额为18493元,2015年1月4日,原、被告经核对电费总额为73538.62元,上述水电费总额为94709元(包含当月水费17322.15元,经双方确认被告康安物业已经交纳水电费总额为74709元)。2015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就水电费进行核对,双方确认水电费多计算14150元,至此实际水电费为60559元(计算方法为94709元-17322元-14150元)。2015年3月25日,在岳阳市物业办负责人杨金松的主持下,原、被告再次召开协调后,确认由贤恩物业公司承担装修押金等费用10419元。综上,被告康安物业应支付给贤恩物业费20万元、水电费为60559元,以上费用共计260559元。之后被告康安物业共支付原告各项费用18万元,余款8055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另查明,原告贤恩物业公司与被告康安物业公司就金桥花园物业管理移交工作于2015年1月8日结束。本院认为,原、被��在金桥××业主委员会以及岳阳市物业办的主持下,就金桥花园物业管理权移交的二次会议纪要,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原、被告均应按照会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贤恩物业将金桥花园物业管理权移交给被告康安物业后,被告康安物业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被告康安物业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康安物业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会议纪要》不能单独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康安物业不是本案的被告的辩论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对原告的应付款项早已结清,且原告遗失业主水泵、电瓶、可视门铃等,因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岳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贤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打包款80559元。二、驳回原告湖南贤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05元、财产保全费900元,合计3005元,由被告岳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625元,由原告湖南贤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干���审 判 员 刘 耀 华人民陪审员 潘 四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