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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金龙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朱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金龙汽运有限公司,胡某某,朱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00946号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金龙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金定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汇泉,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金龙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朱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金龙汽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以与被告胡某某、朱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金龙汽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金龙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某、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金龙汽运有限公司全部承担。审判长  辛诚勤审判员  高三和审判员  徐红兵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