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字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太阳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汇云星亿动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太阳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云星亿动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字4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太阳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22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14号楼206室。法定代表人杨志高,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汇云星亿动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133665),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原礼花厂4楼409室。法定代表人史俊凯北京太阳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物业公司)与北京汇云星亿动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云文化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3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太阳物业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汇云文化公司按照判决书给付45834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汇云文化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汇云文化公司名下有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汇云文化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太阳物业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458341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太阳物业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汇云文化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汇云文化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34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满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