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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与刘磊、陶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刘磊,陶娜,刘应,刘绍绍,刘佳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658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住所地:获嘉县南干道中段。负责人:陈延亮,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徐鹏,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被告:刘磊,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陶娜,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系刘磊妻子。被告:刘应,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刘绍绍,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县。被告:刘佳佳,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诉被告刘磊、陶娜、刘应、刘佳佳、刘绍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应、刘绍绍及刘绍绍的妻子李翠冒用被告刘佳佳的名义,与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签订保证合同,本院认为,该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史献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蕊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