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0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任永年与王调芳、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年,王调芳,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任永年。被执行人王调芳。被执行人张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永年与被执行人王调芳、张宝(2015)凉民初字第4619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欠款14050万元、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110元,现被执行人王调芳、张宝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4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