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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邓凯与杨英、韦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凯,杨英,韦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72号原告邓凯,城镇居民。被告杨英,居民。被告韦安勇,农民。原告邓凯与被告杨英、韦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宜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吴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邓凯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邓凯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凯承担。审判员  韦宜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