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康炳环与薛金玲、赵小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炳环,薛金玲,赵小雪,王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100号申请人康炳环,女,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薛金玲,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深州市。被执行人赵小雪,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所在地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王淳,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X玲、赵X雪、王X在银行的存款54939.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薛X玲、赵X雪、王X相当于54939.5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薛X玲、赵X雪、王X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