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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01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樊绪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樊绪博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431号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博乐市南城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刘熙昆,该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刘珊珊,女,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系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职员,住博乐市红星路商业街*单元***室。身份证号×××,电话188997772677。被告樊绪博,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电话152XX****XX。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樊绪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3月20日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乐市万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孟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