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世江、徐华庆与马明、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江,徐华庆,马明,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周世江,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申请执行人:徐华庆,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马明,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金天浩,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54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4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有位于安徽省滁州市丰全巷8号22室、全椒路106号106室、长青路5号、长青路18号10室、长青路18号12室、长青路18号14室等房产(详见附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丰全巷8号22室、全椒路106号、长青路5号、长青路18号10室、长青路18号12室、长青路18号14室的房产及附件所述全部房产。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