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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高华与冯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华,冯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6-3号申请执行人:高华,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3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冯宁,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高华与冯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