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高华与冯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华,冯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6-3号申请执行人:高华,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3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冯宁,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高华与冯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