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牛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华伟与程港芹民间借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伟,耿峰,程港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牛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张华伟,男,1983年9月9日生出,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耿峰,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被执行人程港芹,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华伟与耿峰、程港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耿峰、程港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乔朝阳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