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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18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临朐县大观园购物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德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临朐县大观园购物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德胜,白应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89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住所地:临朐路民主路105号。负责人王玉国,行长。被告临朐县大观园购物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德胜,董事长。被告陈德胜,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71********,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冶源镇红光村。被告白应红,女,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72********,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冶源镇红光村。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住所不详,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事实难以查清,应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尹长志审判员  崔玉临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相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