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桥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闵家林与承德凯加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家林,承德凯加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闵家林,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满堂村*组***号,身份证号码:1326271966********。被执行人承德凯加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红石峦沟口。法定代表人池彦玮,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闵家林与被执行人承德凯加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闵家林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承德凯加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闵家林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闵家林发现被执行人承德凯加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