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白夏冰与陈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夏冰,陈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667号原告白夏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白夏冰与被告陈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夏冰于2016年3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夏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夏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白夏冰负担。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