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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白夏冰与陈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夏冰,陈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667号原告白夏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白夏冰与被告陈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夏冰于2016年3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夏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夏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白夏冰负担。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