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青岛盛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德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代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盛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德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代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盛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丁常利,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德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57578329-6法定代表人:代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熙江,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代建华,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青岛盛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德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代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黄执字第4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生宝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