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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82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刘成学申请执行孙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学,孙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822执52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学。委托代理人郭霞。被执行人孙东方。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八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款10000元,后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体福